计发,以激励和鞭策员工不断提高工作业绩,共促企业发展。Р3.5.3 对在册不在岗的内部分流安置及待岗员工,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政策,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支付能力按月发放生活费,实行基本生活保障。Р3.5.4 对公司经营者及班子成员,按照董事会的规定进行工资调整。Р3.5.5 对子/分公司经营者及经营班子成员,按照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并依据经济规模的增长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Р3.5.6 对公司首席专家、首席设计师、首席工程师(工艺师、信息管理师、财务分析师等)、专业管理师、技术(业务)带头人、技术(业务)骨干、处级干部等,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在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区间内予以晋升,以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Р3.5.7 对在岗一般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后勤辅助人员等,按照月度考核结果发放,并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Р3.5.8 对部分生产组织和管理方式差别较大的单位或岗位的人员,各单位可积极探索其它行之有效的员工工资正常增长办法,并在经公司批准后予以执行。Р3.6 工资统计Р3.6.1 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会计准则”和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的规定对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性收入进行统计,准确确认、计量、统计本单位发放的员工工资,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并对工资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虚报冒领等行为。Р3.6.2 各单位人力资源处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防止漏统和错统。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凡涉及工资方面的报表必须经人力资源处门签字确定。Р4. 各单位遵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Р5.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处。Р6. 相关制度Р《考勤请假休假制度》Р《员工违纪行为处理制度》Р《专业技术职务考评聘任管理制度》Р《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Р《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