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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遵守中企金桥的工时制和工作时间。Р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Р第二十条中企金桥应将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与劳务派遣员工利益相关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Р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按其所在的用工单位薪酬政策执行。派遣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Р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按照中企金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派遣员工在其所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食宿费、差旅费及其补贴由用工单位负担。Р第二十三条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商定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Р第二十四条派遣员工在中企金桥待岗期间(无工作岗位期间)工资按中企金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Р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在中企金桥待岗期间,不再享受原用工单位的任何待遇。Р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如用工单位有不同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发放,但不应低于前述法定标准。Р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若中企金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对此有相关的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和派遣员工工作地的相关政策的,则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Р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限内生育,社会保险机构所核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并负责补足。Р第二十九条如由中企金桥代发工资的,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由中企金桥相关部门,由中企金桥与用工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核实之后确有错误的,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Р后续规章制度需要了解的可以联系我公司联系电话:010-83127878Р联系人李先生,尽情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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