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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财务理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第十四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第十五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第十六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五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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