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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记录和资料。交易记录包括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以及相关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单据、业务函件等资料。Р第三十五条可疑交易记录及相关的支持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Р第三十六条对于国家执法部门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其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不受上述保存期限的限制,在案件结束前,不得予以销毁。Р第三十七条联社对休眠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清理,并对休眠账户的重新启用进行登记、备查。Р第四节保密Р第三十九条联社反洗钱的保密工作由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所有工作人员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工作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Р第四十条联社对于反洗钱工作中的涉密资料应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授权调阅,对于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及接触时间应有专门记录。Р第四十一条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范围包括协助外部司法及监管机构调查事件和内部联社调查事件,具体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Р(一) 相关卷宗和档案;Р(二) 调查对象的姓名、身份及开户信息;Р(三) 调查对象的资金存取和交易动态情况及各类介质资料;Р(四) 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可发布的各类合同、协议与事项;Р(五) 对司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说明和报告及相关内容;Р(六) 尚未公开的调查结果;Р(七) 正在追查中的案件、案情和有关进展材料;Р(八) 通过交易软件调阅和查询的账户资金流向、交易及清算数据;Р(九) 未经批准公开的相关调查谈话和涉及调查讨论的录音资料;Р(十) 注明密级或加注“保密”标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Р(十一) 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Р第四十二条对于各项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期限依据事件性质确定保密期。列入保密范围的反洗钱工作文件资料,如需对任何机构报送和发布有关信息,由产生该文件资料的所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审查,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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