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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Р 第十条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我联社营业网点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Р第三章国库经收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Р 第十一条联社财务会计科为乡镇国库经收处的管理机构,建立国库经收处管理制度。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Р 第十二条我联社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Р 第十三条各国库经收处经办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杜绝风险隐患。Р第四章考核措施Р第十四条各乡镇国库经收处不得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发现有以下行为处罚标准如下:Р (一)乡镇国库经收处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分。Р (二)乡镇国库经收处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给予一年时间进行考证,逾期未取得,进行免职处理,调整岗位,取消副股级待遇。Р (三)乡镇国库经收处经办人员上缴入库不及时,交接登记簿不及时签章的,第一次经予经办人员200元罚款,如再出现此种现象,每次以累增200元加重处罚。Р (四)乡镇国库经收处经办人员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罚款。Р (五)乡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Р第七章附则Р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修订。Р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县联社社务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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