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Р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Р第九条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Р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Р(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 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Р(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Р(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Р(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臵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Р (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Р(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Р(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Р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Р(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Р(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Р(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Р(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Р(五)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Р(六)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 Р(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Р(八)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12 月 1 日后发生的小微企业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Р第十二条本办法由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