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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城集中供暖暂行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改拆、移动的,须经供热企业同意。Р第三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集中供暖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暖单位查明供暖设施情况。对可能影响供暖设施安全的施工,供暖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Р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Р (一)放弃维护管理,造成用热系统漏水或者漏汽;Р (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暖设施;Р (三)擅自增加、减少供暖管线或者散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Р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Р (五)在供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Р (六)其他危害供暖设施和影响供暖效果的行为。Р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应当支持、配合供暖工作人员对供暖设施检查、维修等工作。Р 第三十五条  集中供暖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培训。供暖工作人员检查供暖设施时,应当出示证件。Р 第三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设置抢险队伍,设置、公布安全维修专用电话,定期巡查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遇有突发性事故时应当立即抢修。Р用户发现供暖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供暖单位报告,供暖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检查、抢修。Р 城市供暖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在保证安全前提条件下先施工,并及时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Р第三十七条供暖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暖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做好热用户用热安全宣传工作,健全城市供暖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 第三十八条  供暖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暖期限、降低供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依法进行查处。Р 第三十九条对盗窃、损毁城市集中供暖设施的,拒绝、阻碍供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Р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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