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指导协调,深入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Р第十一条 住建局党组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全面把握工作进展,确保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落实到位。Р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局财务室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支出资金:Р(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Р(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Р(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Р(四)对财政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挪用的;Р(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Р(六)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Р第四章 监督检查Р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住建局财务室汇报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务室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Р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必须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Р第十五条 住建局财务室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Р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监督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合理性进行审计或检查。Р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变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建局财务室负责解释。Р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