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注册城市规划师。编制单位技术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踏勘,详细收集分析有关资料,使用的有关规划、标准规范和地形图等应当合法有效。编制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选址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选址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选址审查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同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第十六条?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选址研究报告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符合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拟选址方案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示中接收的公众意见进行汇总研究,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召开听证会。第十九条?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1年。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核准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核准文件过期失效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应当提交选址意见书延期申请(一式两份)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