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简易程序公正性最基本的要求。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首先是程序的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效率,不能为追求程序的效率而动摇程序的公正,最为基础的价值目标。“简易程序还是能够确保公正的。因为简易程序不是一审终审,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获得进一步的救济,所以这一制度改革的风险很低。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一些限制,比如复杂、疑难的、发回重审的、人数众多的以及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将被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就简易程序本身而言,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等影响法官判断的活动都规定不能省略,这就大大增强了简易程序确保公正裁判的可能性。”③此外,如前所述,亦应考虑借鉴仲裁的自愿性特色,将自愿性引进诉讼。Р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简易程序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从时间上看,它尚属年轻,但它作为一种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优势,也日益受到推广和重视。在目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为了树立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为此,应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并积极探索其完善和改革途径,建立快速诉讼通道,实行真正的简易程序,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简易程序审结的简便,缓解案件压力。同时,法官将有更多精力来处理好其他疑难案件。如此,我们的司法不但公正,而且有了效率。Р参见文献:Р1、①②参见何志2006年3月7日《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重构与完善》第二节;Р2、③参见《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载于《法律适用》;Р参考书目:Р《民事诉讼法学》杨荣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Р《程序正义与诉讼》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Р《民事证据法及其诉讼功能》毕玉谦著,法律出版社出版;Р《比较法研究》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Р《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陈桂明著,只能各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