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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之定罪研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司治理结构等实业内容方面的多种信息,属于上市公司经营领域。未公开信息,是那些与纯粹的证券、期货二级资本市场未来投资经营有关的信息。它涉及多个股票、期货信息,且一般属于证券交易领域。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某机构或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的信息、利率的变化、降低印花税、外汇政策、金融政策的改变等,未公开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确定性、尚未公开、内容涉及未来投资经营等特征。例如,涂某在2006年起至2009年时任某基金公司经理,在此期间,涂某等人利用基金建仓等未公开信息,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违规交易,共同操作涂某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涂某管理的基金同步买入相关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只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464.40元。涂某利用的信息不属于上市公司内部经营领域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而是属于证券交易领域、具有价格敏感性、确定性、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涂某的行为对象是未公开信息,但是涂某的“老鼠仓”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以前,而当时的刑法未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内幕交易罪因对象不符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追究涂某的刑事责任,后证监会对涂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Р (四)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区别Р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客观的行为方式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主要是通过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来承担更多的市场风险,从而减少行为人自身的风险,行为的目的是利用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的信息来抢先建仓、提早撤仓,从中非法获利,主观上并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而操纵证券市场主要是通过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成交量,从而操纵证券市场,达到获利的目的。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不能等同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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