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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写入个人信用卡磁条信息”的还不具有支付功能的信用卡。后者是前者的必经阶段,前者是后者的最终目的,行为人只要持有、运输其中任何一种便可成立犯罪。Р行为方式之二Р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Р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Р行为方式之三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行为人以虚假身份证明领取信用卡,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金融诈骗的伏笔,骗领成功与刷卡透支只差一步之遥,其主观恶性昭然若揭,客观危害更是显而易见因此,《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第3项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实施本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Р行为方式之四Р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卡是严禁出售、购买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在这里,行为人“出售”、“购买”和为他人“提供”的对象有两种,即“伪造的信用卡”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两种所谓的“信用卡”本身就可以作为实施金融犯罪的工具,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第4项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实施本罪的第四个行为方式。Р提示:Р以上四种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进行,但是只要采取其中的一种方式实施,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不可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第一种和第四种行为方式,应当尽量查明行为人所持有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来源。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参与了伪造信用卡活动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吸收原则,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参与伪造的情况下,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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