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性规定。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的试点虽然可以部分弥补这一点,但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案件往往是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情况比较多,没有辩护人的情况比较多,基本上无法针对是否适用缓刑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实践中,很多法院开展了缓刑适用的听证制度来规范缓刑适用的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参与。有的法院还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如20xx年10月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出台了《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缓刑适用听证规则》,还配套实行"犯罪人人格调查制度",由合议庭在量刑前深入犯罪人的工作单位、社区全面、真实地了解犯罪人的性格、日常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准确适用缓刑。笔者以为这种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公开、公正的特性,另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缓刑适用的知情权,也是对司法的有效监督。但这种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Р笔者以为,如果要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适用缓刑听证制度,只能针对少数案件,特别是经过庭审,法官认为虽然被告人存在部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节,但综合考虑后仍可能对其适用缓刑的案件。笔者以为此种听证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1)听证会的参加者应当包括被告人工作单位、居住社区的代表;(2)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听证会全过程;(3)应当将社会调查结果公开宣读,并由提出适用缓刑的一方陈述理由,由另一方答辩;(4)参加者应当对是否适用缓刑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5)合议庭应当根据听证会讨论结果,并综合考虑全案做出决定,并陈述理由。Р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缓刑适用中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不均衡的情况,这一情况的改善需要通过量刑证据的出示与质询、量刑调查与辩论的展开来实现,需要在法官的理性判断之间引入群众感受作为监督,实现两者的和谐共生,使法官的理性判决与群众的感受逐步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这才是量刑规范化、量刑均衡化所要达到的目的。Р(编辑:琛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