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量大、敏感数据多,是大数据审计的重点难点,社保审计过程中若对数据没有合理、有序地组织,将会耗费大量的审计人力、物力资源。我们可以将社保数据放在大数据环境审计中,通过比对分析、关联分析等手段,同时结合实际采用穿行测试、代码审查等方法和手段来确定与社保审计业务紧密相关的核心数据,通过核心数据的挖掘、分析,来发现社保业务的审计疑点、落实审计疑点,进而形成审计意见。三是规范社保审计模型,构建社保审计模型库。可以将这几年在社保审计中形成的审计模型,用统一的数据字典规范建立一套完整的、直观的、便于理解运用的社保审计模型库,以便于我们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在运用中不断更新和优化社保审计模型库。Р Р 要适应新常态下大数据环境,基层审计机关同时也要进行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审计规章和制度仍不适应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保审计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计程序制度需要针对大数据审计方式进行修订。现行的审计程序是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但在社保大数据审计中,审计数据是实时获取、实时分析的,国家审计准则所规定的审计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保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针对大数据审计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的摸索、确定,以便大数据审计的动态监督以及审计职能的全覆盖履行。二是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目前,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条明确针对大数据环境下审计工作开展的规定。《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一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该条规定指出审计机关只能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这会造成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无权要求非社保部门提供相关电子数据,这就使得社保审计数据不充分、健全,无法实现审计目的。Р 总而言之,新常态下基层审计机关只有不断加强人、技、法三方面的建设才能适应大数据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