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Р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Р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Р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Р Р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Р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Р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Р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Р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Р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Р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Р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Р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Р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Р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Р 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