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重大复杂案件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十三、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笔录。讨论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讨论笔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十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十五、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十六、责任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三)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五)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十七、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十八、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据权力、责任清单权限,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