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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政执法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Р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Р(一)情况说明;Р(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Р(三)相关的证据材料;Р(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Р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Р第六条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应当在2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Р第七条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Р(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Р(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Р(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Р(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Р(五)程序是否合法;Р(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Р(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Р法制机构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Р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Р(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Р(二)认为存在超越本局执法权限、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意见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Р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Р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制机构、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各留存一份。Р第十条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申请复核,法制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经复核,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Р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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