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规定。针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及具体业务财务操作处理,要结合风险因素和监管要求,完善具体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Р第十九条财务内控体系应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加以完善。Р第五章税务管理Р第二十条各级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学习税收法规政策,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变更、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缴纳等工作。Р第二十一条各机构营业税应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税款,及时进行申报和缴纳。Р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和分配。分期预缴时,由总公司和各省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各机构予以配合。Р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应根据应税凭证的种类分别确定计税依据、税率和纳税方法。对保险合同按合同所载保费收入汇缴纳税,对各种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按定额税率一次贴足印花,并加以注销Р第二十四条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符合当地减免规定的,各级机构应积极争取。Р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根据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按年计算,分期缴纳。Р第二十六条各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Р第二十七条各机构对支付员工的各项工薪所得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支付个人代理人的劳务所得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必须按劳务所得全额代扣代缴营业税,同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Р第二十八条各机构对国家或当地有税收减免、优惠、退税、返还、奖励等政策的,应积极争取。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