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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管理的特点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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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评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3、财产罚;(是指对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对人给予的经济制裁。主要形式是罚款)4、救济罚。(是指通过对违法相对人的制裁,纠正、制止不法侵害,使被害的佥权利得到补救。主要形式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Р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制裁和惩戒的方法、步骤和过程。我国《行政处罚法》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社会影响不大、处罚比较轻的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又叫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或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Р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应履行而不自动履行教育法上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Р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2、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Р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按强制方式,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类。Р间接强制执行含义: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不通过直接强制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同状态,而是通过某种间接手段达到上述目的强制执行方法。它可分为代履行和强制金两种。(1)代履行,又称代执行,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2)强制金。又称执行罚。指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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