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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仪容仪表是否端庄;(九)行政执法是否实行文明用语,有无粗暴、简单和以势压人的行为;(十)行政执法的使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十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十二)其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年度执法情况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二)由白城市交通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行行为进行检查,定期为每半年一次。(三)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赔偿、错案追究案件。检查是否有行政复议,被上级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检查是否有行政赔偿案件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检查是否有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在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第九条公开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投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理投诉、检举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投诉人打击报复。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违返本制度,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或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直至开除离职。(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二)不按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三)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四)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的;(五)妨碍或拒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七)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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