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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区管理特点分析及比较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府介入程度不同。我国政府对于社区管理是深度介入,社区相对没有自主性。对于中日社区政府介入的差异,可以认为是自主神经中枢和神经中枢终端的差异,日本的管理是无数个独立神经中枢自主运行的结果,而我国则是一个独立神经中枢和无数个神经终端的运行结果。或许可以这样定义:日本社区是一个个具有独立神经中枢和末端执行功能的完整系统,而我国的社区则仅具备末端执行功能,是体现高层神经中枢意志的工具系统。Р 其次,中日社区管理中社区居民参与管理的程度不同。日本的社区组织中,该地域的居民也并不一定就是该地域社区组织的成员,只有加入以后才成为成员,并拥有表决权。而社区组织的领导机构也是由组织的全体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这种组织程序,保证了日本居民较高的参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可见这里的所谓居民委员会是指的社区居民管理机构,负责对这个范围的管理工作,因此其地位有些类似于政府机构。居民并不是居民委员会成员,仅仅是指居住在这里的人,居民普遍参加的社区组织其实是不存在的。Р Р 第三,社区自治组织的设置与存在方式有根本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可见,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存在方式不取决于当地的居民,而是取决于某个区域的城市政府。日本宪法规定,地方公共团体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法人,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这个差异同时也表明,中日社区与政府存在着位置差别,日本社区和政府处于同等地位,可以平等地谈判,因此,日本社区不可能成为贯彻政府意图的工具。Р 作者单位:广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Р (责编/彭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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