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障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10.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凡属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或由相关单位证明其材料的真实性。(二)省直房改办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申请出售的公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批准出售。经批准出售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对购房申请人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需签注意见)提交省直房改办。省直房改办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购房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同意其购买。(三)经省直房改办批准同意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根据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测算拟售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报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核准。出售价格经核准后,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四)售房合同书签订后,购房人将购房款缴入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售房资金专户,产权单位为购房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省直房改办为购房人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交易通知书,产权单位或者购房人即可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公有住房产权转移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七、按照本意见规定出售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1997年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闽政管〔1997〕091号)规定的标准提取。八、按照本意见规定购买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应由原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原购房价格进行回购。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上述限制性内容。九、本意见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