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跑路型僵尸企业,根本就无法进行清算,B公司可以借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Р (三)可以以公司财务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Р A公司由于没有人负责此事,很难举出账本及有关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分开的。那么作为B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Р 实现如上目标后,再根据《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解决跑路型僵尸企业执行难问题。Р 参考文献: Р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将原法中的213条的内容,改为了232条;原法解释中的271条至274条变更为现在的Р“472条至475条. 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 Р [3]《公司法》第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 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 Р [5]潘光林,方飞潮,叶希希.“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路径探索-立足于以温州法院的实践,[J].《法制与经济》2016(07). Р [6]莫开伟.应让僵尸企业“寿终正寝”[N];证券时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