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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第二节行政处罚(处理)规范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第二十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第三十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交通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有关规定的,实行教育施行,免予处罚。第三十一条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必须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第三节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应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格式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第三十四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第三十五条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请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手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第三十六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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