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来间接拥有国有资产,包括其债权和债务,但这并没有改变原企业仍是拥有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所有人这一事实,因此也没有转移债权和债务。“全部债权、债务由新主管部门承担”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是登记管理的需要,是企业财务管理用语而非法律意义上用语,不能将其解释为债务的偿还。因为国有资产是一个复合概念,既包括企业资产,也包括负债,资产减去负债就是所有者权益,反映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财务账表上,列出的有三项,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可见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各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属于国有资产,都应该反映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上,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合并财务报表意义上的合并,但这决不意味在法律意义上一个独立法人直接接收(合并或混同)了另一个独立法人的国有资产及其债权、债务。另外,还要注意涉诉企业的相关合同,确认是否有实质性交易存在,包括审查涉诉企业的财务账,如“应付账款”等。如果认为风险的确难以承受,可否考虑先撤销上级主管部门作缓冲,但这种做法不值得大力提倡,还是应在源头上治理。(以下无正文)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中国方正出版社作者简介:就职于沈阳铁路局所属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物价法律事务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负责公司的合同、诉讼等法律事务。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11号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梁玉和邮编:116001联系电话:0411-6283243913998697548邮箱:zybc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