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Р第二十二条[建筑修建限制、规划及施工植被修复] 锦江河流域重点保护区河段两岸各50米内、一般保护区河段两岸各30米内为禁建区,除公共基础设施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Р在锦江河流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植被和水体,减少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Р第二十三条[工业污染防治] 锦江河流域重点保护区河段两岸各400米内、一般保护区河段两岸各200米内为工业项目禁建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建设项目。Р锦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涉污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开发区出区污染物达标排放。Р锦江河流域各类开发区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Р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锦江河流域重点保护区河段两岸各400米内、一般保护区河段两岸各200米内为禁养区,禁止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具体养殖规模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Р在锦江河流域从事养殖畜禽、加工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畜禽尸体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同时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Р第二十五条[矿山污染防治] 锦江河流域重点保护区河段两岸各400米内、一般保护区河段两岸各200米内为禁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Р锦江河流域河道两岸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排放的废水、产生的矿渣等固体废物和废弃矿山遗留的矿渣、矿坑废水,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废弃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