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保护和发展综合规划,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糯红高粱、高效林竹、精品水果、绿色蔬菜、中药材、茶叶等,促进赤水河流域乡村振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饲料添加剂,推进沼渣、沼液、菌渣等有机废弃物的科学还田利用。第三十二条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内发展下列产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和发展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本区域内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序退出。第三十四条在赤水河流域内推广节水、节能型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第四章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第三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农村沼气池等清洁工程建设。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