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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Р (一)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Р (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Р (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Р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四十七条Р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采集的标本,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Р 第四十八条Р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Р (一)违反规定发放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Р (二)违法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Р (三)违反规定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 Р (四)违法批准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 Р (五)对群众举报的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查处的。Р 第六章附则Р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尸体、骨、角、牙、血液、精液、皮、毛、卵或器官的全部、部分或者其加工品。Р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陆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Р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停歇地和繁殖地。Р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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