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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7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规定确定。Р 第二十九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Р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工作。Р 第四章考古发掘Р 第三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情况,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Р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Р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Р;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Р (一)1949年以后经围垦形成的原为海洋滩涂的土地; Р (二)大中型河流的河漫滩; Р (三)历史上无人类活动重要痕迹的无居民海岛; Р (四)土层已取尽的石矿开采区域; Р (五)海拔八百米以上的山区或者海拔四百米至八百米之间、坡度达六十度以上的山区; Р (六)城镇区域内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的地块; Р (七)已经考古单位证实无地下古文化遗址和遗存的区域。Р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Р 第三十三条发现地下文物,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需要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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