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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孙水河保护条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Р第三十条在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同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Р(一)设置排污口;Р(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进入的,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Р第三十一条在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活动,同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Р第三十二条在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活动,同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Р(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Р(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Р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孙水河岸线利用规划。Р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孙水河岸线利用规划,划定本行政区域河道岸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Р孙水河河道岸线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四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孙水河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Р孙水河流域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Р第三十五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孙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白马水库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河道、水库的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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