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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本)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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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调整意见,报市Р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Р(一)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环境的;Р(二)严重超采地下水的;Р(三)水井分布过密的;Р(四)发生特大干旱的;Р(五)有替代水源的;Р(六)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Р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晋祠泉域Р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Р五万元以下的罚款:Р(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的;Р(二)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的;Р(三)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Р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地下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Р门或者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Р万元以下的罚款。Р7Р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封闭的水井取水的,由水行政主Р管部门或者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Р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转让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Р或者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Р第二十八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责令限Р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Р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Р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启用已Р封闭的矿井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Р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Р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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