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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73 |  大小:190KB

文档介绍
管部门的职责,由其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其负责柳江流域水资源方面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等也依法承担流域管理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Р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Р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Р第八条【协调联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和部门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Р说明:加强区域和部门的协作、联动配合机制是加强流域保护的有效措施。柳州市自2012年以来,建立《柳州生态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柳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柳州生态市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生态市创建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通报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由主持人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指导点评;确定生态市建设工作的考核奖惩措施等成效明显。目前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畜牧、渔政、海事、旅游等职权分散,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生态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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