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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规范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Р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Р(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Р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Р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Р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Р 第七章章程修改Р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Р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Р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Р(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Р(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Р(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Р(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Р(五)本社宣告破产。Р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Р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Р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Р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Р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Р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Р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Р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Р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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