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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分包商管理评价办法(1)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88KB

文档介绍
单位鲜章,如为复印件要交验原件。Р第十六第十七条以上资料由申请分包商提供给所在项目的经营管理部,属公司直管项目由该项目经营管理部初审后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属分局(子公司)管项目,则由项目部报分局经营管理部初审、汇总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Р第十七第十八条分包商在申报成为公司战略合作分包商的过程中,如需相关项目提供履约等证明材料,相关项目应本着客观公证的态度予以证明。Р第六章战略合作分包商的评审Р第十八第十九条战略合作分包商的评审流程Р(一)由有意愿成为公司战略合作分包商的独立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战略合作伙伴申请Р表书》及相关附件资料。Р(二)分包商将填写的《战略合作伙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上报所在项目,有由所在项目以会议的方式初审后报上一级单位审查。属分局、(子公司)自营管项目,由项目部报分局、(子公司);属公司直管项目部(施工局),由项目部(施工局)报公司经营管理部。Р(三)分局、(子公司)在收到项目部初审推荐的战略合作分包商资料后,由本单位总经济师组织本单位技术、质量安全、审计、经营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分局、子公司党政联席会表决审议,并将党政联席会表决通过的战略合作分包商向公司推荐,。推荐时向公司经营管理部上报推荐报告、党政联席会纪要、分包申报资料等。Р(四)公司经营管理部在收到分局、公司管项目部(施工局)二级单位上报的战略合作分包商推荐报告后,组织公司技术、质量安全、审计、经营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评审,并将初步审核评审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Р(五)通过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的分包商,公司将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其公示期满后纳入战略合作分包商管理。Р第十九第二十条战略合作分包商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评审标准Р战略合作分包商分为专业战略合作分包商和劳务战略合作分包商两大类。战略合作分包商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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