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 (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第四十条监事会应当对当期监管机构关注和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重点监督, 调查评估风险管理情况, 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建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定期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就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情况进行沟通。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遵守银监会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当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未能达到监管要求, 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第四章激励约束机制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应当每年对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并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对监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 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 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 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 将监事会自评和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 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应当由监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除在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 不应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或津贴)相关的决定过程。专职股东监事的薪酬执行延期支付制度。其绩效薪酬的 40% 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第四十五条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建立监事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六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改监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