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行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五)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第二十二条提前免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此导致本行董事会中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二十四条如因独立董事离任导致本行董事会中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第七章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经董事会核定后由本行承担。第二十六条本行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七条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行及本行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需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本行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