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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工程进度款或返还的保证金直接划入建设集团指定银行账号内的书面证明材料。Р第二十二条借款必须专项用于申请借款工程的生产经营或仅用于作为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如挪用,一经发现,建设集团将按规定加收罚金,并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此条款视为双方已作约定。Р第二十三条投标履约保证金、工程垫资款原则上应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100万元以内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原则上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100-5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由建设集团协助解决70%以下,5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万元部分,由建设集团协助解决80%以下,基数及超过比例部分由项目经理自筹解决,建设集团协助解决的具体比例按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Р第二十四条应由项目经理自筹解决而不能自筹解决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承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承建的,须提供担保或抵押措施。Р第七章内部借款的日常管理Р第二十五条建设集团财务部是内部单位借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内部单位借款的有关手续,做好《内部借款台账》的登记、所有借款利息的计息和催收工作,并密切关注借款单位所借款项的使用、归还、合同履行及信用情况,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Р第二十六条全资子公司未经建设集团授权同意无权直接向下属项目部等单位发放借款。经建设集团授权同意的借款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借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按期归还本息,所有借款均应报建设集团备案。Р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如遇与某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某控股公司规定执行。Р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向建设集团办理有关借款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Р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董事长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Р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Р PAGE Р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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