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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管理法讲稿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用,而该耕地又能够耕种并收获的话,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   (3)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收回,用地单位即丧失了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   (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丧失对该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15、土地承包经营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发包方的权利有:(1)经营管理权;(2)监督权;(3)收取承包金或提留。义务:为承包方提供相应服务。 16、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享有经营自主权。义务:(1)不得破坏土地生产条件;(2)不得荒芜承包的土地;(3)按合同完成生产任务;(4)按合同交承包金或提留。 1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8、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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