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地将《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将该法第2条第4 款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 年《土地管理法》仅对个别条款作了应景性的“合宪性修订”。形式上,此次修法幅度不大,变革不显明,然而从征用到征地与征用法则的共同确立来看,其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皆不可小视。Р第三次修改Р第四次修订过程Р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告,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征地仅限于公益性项目,城市规划圈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则允许农民以集体土地参与开发经营。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Р2008年夏,国土资源部牵头起草新一轮《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案。到2009年3月,一份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传达到各地国土资源厅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意见稿新增49条规定,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权利、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置、土地交易、征地及其补偿等内容。但这份草案终因各方争议被搁置。Р2011年初,土地管理法修订再次启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法调研。2011年8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主持召开第24次部长办公会议,明确提出要组织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化解征地矛盾。当月,国土资源部曾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区、市)开展一次集体土地征地案例快速调查,重点调查分析集体土地征地成本构成和变化情况,为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起草提供数据支持。2011年1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首先要大幅提高农民在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Р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订主要修改第47条,征地补偿拟删除“30倍上限”,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同时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