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座讲稿

上传者: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地利用计划管理的范围。同时考核指标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只指合法转用,现在将非法转用包含其中。(四)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新规定省政府 2007 年2月14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作了部分调整性规定,主要是: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审批。 9 2、对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可以由县(市)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 2006 年8月3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过去的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改为每年由省政府汇总后一次性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组织实施。(五)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劳社部发(2007 )14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改变用途的原则两个规范在土地用途改变上规定了三个原则,即改变用途应当收回的三种情况: 一是出让合同中有约定如果改变用途可以收回的土地。二是划拨用地决定书中规定改变用途要收回的土地。三是当地有规定改变用途要收回的。因此,在此三种情况之外,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后可以改变用途。但是我们建议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严格掌握: (1) 通过招、拍、挂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应改变土地用途; (2) 向上位改变用途的(从非经营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工业变商业、住宅; 商业变住宅;不应改变土地用途; (3) 向下位或者是同位改变用途的:譬如商业变工业、住宅变商业、住宅变工业等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