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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预算法对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意义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同时,新预算法也强化了预算管理责任追究。在预算执行压力倍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多措并举,尽力而为。一方面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加快项目验收,加快资金转拨和使用。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付款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时,即确认经费收支,但要注意防范对方违约的风险。待到基建资金实行面向建筑商的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进度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Р,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将限于督促建筑商加快项目建设,自身加快验收。Р(四)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Р新预算法突出强调了财政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将原来的法定性支出全部纳入统筹协调范围。建议公安高层机关与财政高层机关加强协调沟通,在优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比例的过程中,不要一味强调缩减“三公”经费支出等一般性支出。在物价持续高涨的大背景下,一般性支出持平,或者增长不超过物价上涨速度,也不高于基本支出的增长幅度,应该都是可以接受的。基层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同级财政机关的协调,自觉将原预算法所指的“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交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接受人大监督。Р(五)深入推进部门预算综合绩效管理Р本文认为,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部门预算综合绩效考评,存在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误读。预算表类似企业的预计现金流量表,而决算表类似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反映的都只是流量。对比流量与部门职责的履行情况以进行绩效考评,缺乏科学性。按照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图,是要逐步实现全面的权责发生制,准确反映行政单位的运行成本。只有成本与收益有效配比,才能真正科学评价行政单位的绩效。当然,必须注意到公安机关的收益是非生产性的,其绩效管理不是内部财务机构一家的事,而是全机关的事。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安机关,可以运用逆向思维,考察全公安机关取得一定业绩花费了多大成本,花费这样的成本值不值;Р对于内部财务机构只关注其成本核算准确与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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