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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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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第4条资产管理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第三章监督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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