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以上)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和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登记表。Р3.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Р4.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Р5.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Р6.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和传递密件,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登记表。Р第五条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Р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必须征得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机密级密件经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复制∕打印。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Р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Р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Р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Р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Р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Р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Р第六条密件的保存Р1.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设备。Р2.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Р3.涉密人员、密件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密件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Р第七条密件的销毁Р1.销毁密件,应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Р2.纸介质密件,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工厂销毁,并应有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Р3.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回收单位和个人。Р第八条本章节的密件管理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有关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