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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公安局辅警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需求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障室按照财政体制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Р警务保障室负责对全局辅警人员的装备、服装等制定保障计划,按季、分类进行配备,确保全局辅警力量正常警务运转。Р第二十六条新招录的辅警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履行相关手续,实行试用期工作制,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试用期用工合同,辅警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合格的,实行正式辅警人员工资待遇。Р第二十七条本局参照本地社会同类岗位人员确定薪酬,并设立岗位标准工资机制。Р第二十八条辅警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单位保险缴纳部分等构成。Р基本工资全局按统一标准执行;Р绩效工资由各具体用人部门根据辅警人员每月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计算,并报局政工监督室人事科审批;Р岗位工资按照辅警所在的具体岗位确定;Р试用期满后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发给工龄工资50元/月,连续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工龄工资50元,工龄工资最多不超过300元/月。Р第二十九条本局依法为辅警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Р第三十条辅警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Р辅警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Р第三十一条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Р(一)被用人部门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经政工监督室审核批准的;Р(二)不履行辅警人员职责,不服从具体用人部门日常管理,不遵守辅警人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从事辅警工作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经政工监督室审核批准的;Р(三)因所在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辅警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Р(四)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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