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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实施情况自查评审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22KB

文档介绍
2 企业应当做好销售记录。 166 17201 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 167 17202 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168 *17203 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169 17204 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170 17205 拆零销售药品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171 17206 拆零销售药品应当在拆零销售期间保留药品原包装和说明书。 172 *17301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73 17401 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174 *17501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175 *17601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176 17701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177 17801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设置顾客意见簿, 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178 179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当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当信息。 179 *18001 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 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80 18101 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备注: 1. 门店 GSP 检查员严格按照此表检查。 2. 门店没有设仓库,故 15001-15107 、 16701-16708 等项是合理缺陷项,故可以不用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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