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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文书语言的特点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致使于某于 11月 20日上午 10 时许乘人不备从自家 8 楼跳下身亡。这段文字,犯罪嫌疑人董某的犯罪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等过于概括, 有些要件甚至未提及,这不是精炼而是苟简。简约是语言的一种最高境界, 做到简约精炼实属不易, 因为精炼是由详博累育出来的,又反过来很好地表现详博。所以就法律文书而言,只有对文书中涉及到的事实材料、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等材料以及法律法规十分清楚、了如指掌, 并且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 6 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三、语言的平实语言的平实, 是指语言质朴无华, 通俗易懂, 不夸张渲染, 不晦涩难解, 不矫揉造作, 不追求词藻的华丽。法律文书语言的平实是由其实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制作法律文书的目的在于客观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客观公正地依法处理案件。因此, 法律文书中要使用普通的、常见的、易读易懂的字词, 使用语意具体, 表意明确的语言, 而不应说大话、空话、套话, 不用或少用形容词,不用或少用比喻、拟人等修辞方法。四、语言的庄重语言的庄重, 是指语言要严肃、持重, 不随便, 不轻佻。法律文书毕竟是实施法律的工具, 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表现形式,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既有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制的教育作用, 更有对犯罪分子惩戒和震慑的作用。因此, 法律文书的语言一定要体现庄重、严肃的特点,要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法言法语, 语意持重、严谨, 语言文明、健康, 不得出现方言、土语、口语。有些笔录类文书中使用行话、黑话、暗语等也要适度, 而且应注意概括, 不应原话照录。法律文书中还应不用或少用代词,以防指代不明,人物混淆,原告、被告、被害人、自诉人、第三人等称谓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可能会多 7 次出现, 目的是明确他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以体现法律文书语言的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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