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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局示范文本:有限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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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三十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0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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