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执行。委员长具有一票否定权,即决议事项即使有过半数委员通过,委员长不同意,则该事项不能执行。第二十一条价值观委员会的职权范围:1、?签署重要岗位人事任命2、?监察重要人员价值观水平3、4、对于以上事项,须取得战略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执行。第二十二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人可以外聘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必须列席合伙人会议、战略委员会、价值观委员会会议等会议,并可以在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该意见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财务顾问聘任期间日常工作应就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合理建议,财务顾问直接对战略委员会负责,直接向战略委员会报告公司财务相关问题。财务顾问的报告将作为战略委员会决定对外投资的依据之一。法律顾问聘任期间日常工作应根据合伙企业需要,草拟、审核相关合同和告知投资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O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O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执行。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