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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法定人数满三十天;Р(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Р(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Р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Р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Р3.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Р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Р3.3、清缴所欠税款;Р3.4、清理债权、债务;Р3.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Р3.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Р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Р第十九条违约责任Р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2、合伙人对本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4、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第二十条附则Р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一份交工商登记部门,一份留合伙企业存档。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Р签字另附页Р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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