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Р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Р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Р(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Р(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Р(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Р(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Р(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Р(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Р(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Р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Р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Р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Р第三十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Р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Р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Р第十一章其他事项Р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Р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Р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Р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Р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章):Р Р年月日